温某以借车为由,将朋友陈某一辆摩托车开到开平市某代销行进行典当,在朋友多次要求还车的情况下,把手机关掉玩起了“失踪”。近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成功起诉了这宗以借摩托车为名到代销行典当而骗取当事人钱财的诈骗案。
24日,犯罪嫌疑人温某为了向朋友周某借钱,于是叫周某将一辆轻骑男装摩托车在开平市某代销行典当,得款人民币2650元,其中温某借走2500元。此后,周某不断要求温某还车,由于身上没钱,温某为了赎回周某的摩托车,于同年8月2日,在开平市长沙区某餐馆门口以借车为由,将朋友陈某一辆价值人民币5550元的豪爵男装摩托车骗走,然后立即驾驶该车到开平市某代销行要求典当。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该代销行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典当手续,赎回了周某已经典当在该代销行的摩托车。
案发后,陈某多次找温某要求还车,但8月3-6日这段时间,温某的电话一直都处于关机状态,人已不知所踪。陈某于是打电话报警。经传唤,温某于今年8月9日凌晨到开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 检察官视点
代销行应该返还摩托车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市民,在现实生活中,以明借暗当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的骗术并不少见,应有所提防。通常犯罪嫌疑人都是利用朋友的信任行骗,作案的时候没有任何迹象,被害人往往很容易上当。
在这宗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就是被害人的财物被骗后典当在代销行,最终是应该返还受害人?还是属于代销行所有?代销行在嫌疑人温某没有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缴交路费证明等证件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摩托车典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很显然,代销行没有依照规定为温某办理典当摩托车手续,被害人的摩托车不属于该代销行所有,该代销行应该返还摩托车给陈某。(本报记者 刘志聪 通讯员 梁俊贤)